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、作弊认定条例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7-03-23   浏览次数:15

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、作弊认定条例

    (一)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,监考教师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。

1、未按考号就座。

2、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。

3、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。

    (二)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作弊,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,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。

1、有第七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违纪行为,监考教师给予警告和纠正后,仍然无视警告不予改正。

2、考试中交头接耳。

3、传递交换纸条或试卷。

4、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。

5、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,无视警告,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。

6、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。

7、默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不加拒绝。

8、用某种示意、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。

9、书桌内,文具盒、衣物或其他用品内、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、笔记、纸条、复习资料等物品。

10、桌面、身体上等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。

11、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。

12、开卷考试时在考场上借用他人的教材、笔记、资料、计算器等物品。

13、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、电子辞典、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。

14、携带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者。

15、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。

16、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。

17、采用其它考试方式,如论文、设计等,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。

18、以央求、送礼、请客、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、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。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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