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、作弊认定条例
(一)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,监考教师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。
1、未按考号就座。
2、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。
3、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。
(二)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作弊,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,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。
1、有第七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违纪行为,监考教师给予警告和纠正后,仍然无视警告不予改正。
2、考试中交头接耳。
3、传递交换纸条或试卷。
4、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。
5、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,无视警告,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。
6、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。
7、默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不加拒绝。
8、用某种示意、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。
9、书桌内,文具盒、衣物或其他用品内、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、笔记、纸条、复习资料等物品。
10、桌面、身体上等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。
11、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。
12、开卷考试时在考场上借用他人的教材、笔记、资料、计算器等物品。
13、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、电子辞典、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。
14、携带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者。
15、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。
16、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。
17、采用其它考试方式,如论文、设计等,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。
18、以央求、送礼、请客、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、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。